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 因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项目,对商品房工程项目,要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非商品房工程项目,将涉事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全面停工范围。 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委派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等制度,充分赋予安全管理人员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严格落实岗前培训、班前交底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告制度,定期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严格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作业监理旁站,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 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全面停止施工。同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 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2021年9月,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确: 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企业一律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顶格上限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 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