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101 | 发布时间: 2022-05-06 | 42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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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 暂停或撤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30以上

100以上

1亿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

较大

3~9

10~49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4

一般

1~2

1~9

1000万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