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101 | 发布时间: 2022-05-06 | 38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暂停投标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广东: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严重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



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严惩事故责任主体: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限制其告知承诺申请,对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