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废止条款内容 | 现行强制性标准(安全管理) |
1 |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 3.10.5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派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 2.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 |
2 |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 |
3 | 6.2.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 3.10.2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
4 |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 3.10.3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及保护接地导体(PE)或保护中性导体(PEN);保护接地导体(PE)及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中性导体(N)外绝缘层应为淡蓝色﹔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 |
序号 | 废止条款内容 | 现行强制性标准(安全管理) |
1 |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3.10.4施工现场的特殊场所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 2.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3.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带人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3.10.6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 |
2 |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