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GB55034-2022强制性新规范已实施!所有工地必须执行!废止条款和现行条款对比分析
来源: | 作者:101 | 发布时间: 2023-07-24 | 6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2.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

3.10.6 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


3.11 爆炸

3.11.1 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

3.11.2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

3.11.3 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

3.11.4 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3.11.5 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体、蒸汽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下。

3.11.6 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扫、脱脂。

3.11.7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气瓶。

3.11.8 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3.12 爆破作业

3.12.1 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2.2 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起爆。

3.12.3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后应进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3.12.4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

3.1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