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对证书及其查询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纸质证书,以及超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登记造册后按年度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销毁。
第二十七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考试合格证明等,或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考试合格电子证明制作和应用服务的,参照本规程管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的,可以参照本规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