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记载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业资格信息、持证人信息、管理信息和备注信息等。
职业资格信息包括职业资格名称、级别、专业等。
持证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照片、证件号码等。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号、批准日期、查验二维码等。
备注信息包括有效范围、有效期限、持证人信息变更情况记录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记载的信息应当符合电子证照信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书的制作
第八条 持证人信息一般由有关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时采集。
第九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有关考试规定及时完成数据核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证书信息完整、准确、有效。 有关考试机构原则上应当于考试成绩发布后2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符合信息标准的证书数据。不能于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证书数据的,可以分批提交。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接收证书数据后,一般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交付印制纸质证书并开通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已经实行电子证书的,应当同步制发电子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
第十一条 证书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纸质证书交接、登记、保管、发放等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专责的证书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纸质证书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公开纸质证书领取时间、方式和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等。
证书发放机构接收纸质证书时应当认真清点、检查和验收,并于履行签收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纸质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机构原则上应当提供纸质证书现场发放服务和邮寄服务,并提供证书邮寄服务的网上申请途径。
证书邮寄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的持证人支付。
第十三条 现场发放的纸质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供持证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等。
未按时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自考试结束日起5年。
第十四条 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提供下载等应用服务。
第十五条 持证人信息发生改变确需变更证书的,持证人可以按规定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证书发放机构对换发证书申请初审后,报送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换发证书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按程序重新制发证书。